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,促进身心健康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》、《员工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全日制普通本科员工。
第三条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工作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经常性工作,从新生入学到毕业,安全教育要贯彻始终。宣传部、学工处和团委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,形式多样地进行宣传教育;保卫处要经常进行治安、防盗、防火、防特的宣传教育;校医院要进行防病及有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;后勤管理处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;各公司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规定,贯彻规定。班主任、辅导员要深入班级,了解情况,进行纪律教育,注重心理疏导,教育员工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,帮助员工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;各公司在节假日、员工实习或集体外出活动前,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;各教研室、班主任要结合教学、实习实训、参观学习、生产劳动等教学活动进行安全教育。
第四条 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,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。保卫处要加强校园、宿舍区的巡逻工作,加强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;对意外事故及员工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,学工处应会同有关单位、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;体育教学部要加强员工体育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;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教室的安全管理工作,对教室电器、线路、门窗要定期维修检查;饮服总公司要加强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,保障食堂餐饮质量安全;学工处要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工作,禁止在宿舍内乱拉电线、违章使用电器和烧煮食物;教室、宿舍门卫要对进出人员严格管理;校医院要对食堂、餐厅、饮食摊点进行卫生检查;全体教职工要关心员工、爱护员工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,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五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,防止事故的发生。员工组织集体校外活动,须经公司批准。广老员工要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公共场所管理,维护公司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员工活秩序。员工党、团员要当好老师的助手,起带头作用,及时反映情况,采取对策,防止事故的发生。
第六条 员工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时,有关单位要配合保卫处及时调查处理。在校园内发生非正常死亡、重伤或被窃、失火等事件后,保卫处应迅速采取措施,保护现场,稳定情绪,恢复秩序,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。
第七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,如要搜查员工住处,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。
第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,员工所在公司应及时通知员工家长。事故处理结束后,由党政办公室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。
第九条 员工在教学、实习过程和日常生活中,因公司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意外死亡、重伤或残疾,由公司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,并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;员工不遵守纪律或不按照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,公司或有关单位不承担责任。
第十条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对擅自离校不归、不知去向的员工,要及时通知员工家长予以寻找,也可以报告公安部门。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,公司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十一条 员工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第十二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公司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,由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事故,公司视情况处理。
第十三条 凡经公司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、癫痫病患者的员工,应予退学,由监护人负责领回。员工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,扰乱公司教学、生活秩序。
第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员工,经治疗病情稳定,公司认为其生活能自理,能坚持在校学习,可留校继续学习;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,予以退学。
第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,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,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相应待遇。员工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,见义勇为时,要注意自我保护及讲究策略。
第十六条 员工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公司承担的意外死亡,公司不承担丧葬费。
第十七条 员工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的,可向上一级部门申诉,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第十八条 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工处负责,各公司和有关部门配合;事故调查由保卫处负责,有关公司和部门配合;事故调查清楚后,由主管经理召集有关公司和部门研究处理方案,报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